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

2024-05-24      来源:长江禁渔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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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

农长渔发〔2021〕 2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涉水管理力量,打击破坏长江水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造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管理格局,提升禁捕执法监管效能,维护禁捕水域管理秩序,确保长江“十年禁渔”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度平台作用,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正式实行“十年禁渔”。为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不成为一纸空文,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提升管理成效,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将指导沿江各地在河湖长制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总体要求,充分依托现有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和监管力量,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确、规模适宜、运行有力、管护有效的网格化禁捕管理格局,形成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长江禁捕管理新机制,统筹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运行实施 

  (一)明确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凡是纳入了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确定的禁捕范围的水域,都应当细化落实网格化管理的具体责任划分,压实地方各级河湖长牵头组织清理整治非法捕捞的工作责任。 

  (二)健全网格管理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根据禁捕水域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基层网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管理措施,建立上下贯通、层层监督的管理机制。各地要将禁捕网格划分和监管责任等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公开公布,便于公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明确网格职责任务。网格单元承担采集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处置问题隐患、宣传发动群众等基础职责职能,健全指挥调度、信息公示、巡查报告、教育培训等基本管理制度,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指挥协调机制,实现禁捕执法管理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协同,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四)充分发挥网格功能。立足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线长面广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保护区等重点水域和周边区域,紧盯重点人员和重点水域开展排查,沿江巡护人员要对涉渔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监督、发现、核实、报告,并协助农业农村(渔政)、水利(水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部门协同。各级水利(水务)与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农业农村(渔政)、水利(水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督办整治等工作制度,形成精细管理协作模式,提升部门联勤联动能力。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把长江禁捕退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宣传重点,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管,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警示教育。要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提高群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着力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省(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暗访暗查,确保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落地取得扎实成效。要把各地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落实到位、管控有力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适当形式的表彰奖励,对管理薄弱、非法捕捞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2021年3月26日 

(本文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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