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
2025-07-23 来源:中国渔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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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各地各部门开展“三无”船舶处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有的执法部门、地方政府反映《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无明确牵头部门的问题。
为大幅度减少需联合认定的“三无”船舶数量,便于基层执法,提高工作效率,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研究决定对《办法》进行释义完善,对不需进行联合认定的情形明确如下: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且无正当理由在十五日内无法提供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船舶属性的相关材料,或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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